申请执行人左某,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左某甲,女。申请执行人左某乙,男。申请执行人左某丙,女。申请执行人左某丁,男。申请执行人左某戊,女。被执行人左甲,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左某、左某某、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等与左甲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左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它执行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6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闫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