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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敏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石砭峪口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石砭峪口村第一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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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石砭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砭峪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振生,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石砭峪口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石砭峪口村一组)。负责人牛小民,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杨敏与被执行人石砭峪口村村委会、石砭峪口村一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石砭峪口帐务由子午街办财政所代管,现可用资金不足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0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