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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乔信才与薛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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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乔信才,男,住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办事处下店村。被执行人薛某某,男,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镐京村。被执行人薛某,女,住址同上,系西安市长安区镐京小学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285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七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75080.84元,诉讼费17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51.7元,但其仅履行了20000元,余款未履行。本院已追加薛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薛某某所有的陕A95R**号马自达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薛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薛某某可以使用该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年验、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