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锦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崔家营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崔地震,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崔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卫本,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37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崔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崔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崔家营)名义的存款203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