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靖华。被执行人卜春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卜春丽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卜春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1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薛靖华。被执行人卜春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卜春丽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卜春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1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