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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某甲、郭某乙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2013)长安执字第0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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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申请执行人郭某乙法定代理人郭某甲,系申请执行人郭某乙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郭建民、郭保民、郭岁幸,系该组代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强波,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21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名义的存款527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