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妮娜申请执行人武子怡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任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福狗,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4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杜街办任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郭杜街办任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任家寨名义开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任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任家寨名义开户的存款172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阮拥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