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琴被执行人王亚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02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亚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亚军有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陕A70T**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亚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70T**的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闫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