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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琴与王亚军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安执字第015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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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琴被执行人王亚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02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亚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亚军有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陕A70T**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亚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70T**的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闫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