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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某与森隆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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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森隆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开户,无车辆及其他财产线索,且已搬迁地址不详。该案执行标的钢管、扣件、接头等未返还,租金及受理费、执行费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2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