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秀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双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金星,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双竹村第四小组。负责人张卫东,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5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双竹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四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双竹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双竹村)名义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双竹村)存款247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