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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西安雄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新生、宋正萍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恢字第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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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雄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新生,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正萍,女,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雄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新生、宋正萍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雄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