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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创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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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木章,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86013.4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