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郡宇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郡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1889元。执行中,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郡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江苏郡宇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王宝娟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