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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淑亭与任占源、王秋娥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4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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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淑亭,女,汉族。被执行人任占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秋娥,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淑亭与被执行人任占源、王秋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淑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912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