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振辉,男,1993年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明龙,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勇,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张明龙、黄勇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