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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振辉与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张明及龙黄勇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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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振辉,男,1993年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明龙,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勇,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张明龙、黄勇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