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淑娟,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淑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淑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50元。执行中,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3年8月16日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银行存款中拨划1350元至本院,并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程淑娟,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已履行完毕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