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昌宝,男,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岳晨,男,2004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806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815元、执行费11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