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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缑江红与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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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缑江红,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缑江红与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缑江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772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缑江红亦无法举证,故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0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李峰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