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刚都(曾用名刘刚窦),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刚都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底前付清欠款,并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81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