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建平,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建平与被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建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12666.16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