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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薛小建买卖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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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小建,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小建银行存款33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