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朝彦,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鸿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陕西鸿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94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13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鸿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