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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朝彦与陕西鸿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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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朝彦,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鸿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陕西鸿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94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13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鸿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