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建利,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勇,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郭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245849.4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4988元、执行费36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勇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