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玲娟,女,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殿兰,女,1955年8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焦玲娟与史殿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焦玲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77.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77.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焦玲娟。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