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占武,男,1946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寇向朋,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寇向朋的银行存款1309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