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耀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冀晋臻,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晋臻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耀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5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冀晋臻以其妻朱玲名下房产作为担保,分期支付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121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王昆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