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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龙兴申请执行张建武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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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龙兴,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武,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龙兴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武清偿纸箱款4807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1元,执行费6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6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