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新杰,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迎军,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杰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73840元,案件受理费6936元,执行费2611元,合计1833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迎军、刘永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迎军、刘永刚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王迎军、刘永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新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迎军、刘永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