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耀民,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水龙(又名王五龙),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耀民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水龙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691.4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8元,执行费1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水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耀民自愿以12000元了解此案,剩余部分其自愿放弃,此12000元于2013年3月25日交纳6000元,剩余6000元2013于7月3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135元由被执行人王水龙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