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恒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朝阳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0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恒,男,199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博甫(李恒之父),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朝阳小学,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朝阳村。负责人李海龙,系该校校长。

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恒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李恒医疗费等共计10760.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028元,执行费9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朝阳小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朝阳小学先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恒2000元,剩余案件款从每学期开学初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所有案件款止,执行费99元由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朝阳小学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1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