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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冰娥、姚杰申请执行王引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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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冰娥,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杰,男,2005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引权,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冰娥、姚杰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38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48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引权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引权已自觉交纳案件6434.8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