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蒲正华,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家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成明,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2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正华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9926.25元,案件受理费3400元,执行费700元,合计5402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聂家文、苏成明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聂家文、苏成明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聂家文、苏成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蒲正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聂家文、苏成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48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