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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蒲正华申请执行聂家文、苏成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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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蒲正华,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家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成明,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2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正华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9926.25元,案件受理费3400元,执行费700元,合计5402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聂家文、苏成明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聂家文、苏成明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聂家文、苏成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蒲正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聂家文、苏成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48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