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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雷晓云申请执行王创利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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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晓云(又名雷小云),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王创利,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晓云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07)临法执字第00148号,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雷晓云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案件款238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创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28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