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小丽,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龙博,男,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居民。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小丽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龙博赔偿胡小丽各项费用合计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3元,执行费3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龙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龙博所有的无牌雅马哈摩托车一辆,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龙博逾期仍未履行。现查封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