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洪庆,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登华,男,57岁,汉族。
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洪庆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登华偿还马洪庆债权16472元,并从2011年4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归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12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4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齐登华现已死亡,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49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