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立虎(又名高力虎),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新院,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立虎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新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1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新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新院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新院的银行存款1700元,其在银行无其它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43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