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柴克荣,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九全,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欢,女,20岁,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克荣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4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九全、刘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九全、刘欢已自觉缴纳案件款248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