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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重阳申请执行岳立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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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重阳,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岳立谋,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重阳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岳立谋赔偿交强险外损失32043.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3500元,执行费38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岳立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事故车辆陕AF91**在永安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办理了交强险手续,本院依法向该保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待该赔偿款到账后支付本案案件款,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岳立谋补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