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重阳,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岳立谋,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重阳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岳立谋赔偿交强险外损失32043.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3500元,执行费38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岳立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事故车辆陕AF91**在永安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办理了交强险手续,本院依法向该保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待该赔偿款到账后支付本案案件款,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岳立谋补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