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康见,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水利,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康见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水利给付钢材款1383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6元,执行费10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水利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银行查询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