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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韩运良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西少刑初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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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2010年5月1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3年7月1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鹏志

书记员::张昕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