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欧耀钦,局长。被执行人漳州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心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剑东,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庆春,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2851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江杨萍
书记员:周丽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