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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与漳州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4)漳执行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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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欧耀钦,局长。被执行人漳州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心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剑东,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庆春,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2851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江杨萍

书记员:周丽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