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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厦门通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漳州永烁电光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4)漳执行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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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通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丽平,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厦门通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张贤明,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厦门通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被执行人漳州永烁电光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黎杰,总经理。

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厦仲裁字(2013)第04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永烁电光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45643.8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江杨萍

书记员:周丽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