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广德。申请执行人王文英。申请执行人王文娟。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曲宝,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王夕连系被执行人曲宝之妻(身份证号)该笔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曲宝、王夕连银行存款1641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物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海全代理审判员:杨先政代理审判员:孙永泉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