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安装队,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姜格庄村。法定代表人贺志玺,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办事处盐滩村富海街**。法定代表人张利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仲字第372号烟台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加贝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