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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隆刑初字第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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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妮妮,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且侦查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对郑某某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谭显桃

书记员:戴牡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