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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贺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隆刑初字第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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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妮妮、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在侦查机关已取保候审,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法可对被告人贺某某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彭洪林

书记员:戴牡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