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白沙路**。代表人刘力耕,行长。被执行人孙彦慧。被执行人张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孙彦慧、张津2579**.07元(利息已计至2012年11月13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金钟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