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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芙执字第1164号执行裁定书

(2013)芙执字第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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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茶业研究所被执行人湖南中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湖南中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34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丁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