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人健商贸有限公司。
冻结、扣划长沙人健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75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裁定作出之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丁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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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人健商贸有限公司。
冻结、扣划长沙人健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75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裁定作出之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丁
书记员:蒋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