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和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师平。被执行人彭利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师平、彭利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师平、彭利群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师平、彭利群的存款、收入169453.5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山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